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LC0008/2009-00159
发文机关: 财政局
文 号: F30120-0202-2009-0018 - 成文日期: 20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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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问题的通知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5]438号)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由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全部在中央收入中反映;2005年9月1日前已按原负担机制办理的各级地方财政出口退税,统一进行调库处理。
二、调库前,由国库部门上下级之间按截止2005年8月31日地方金库报表中“01030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010302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以下简称两退税科目)累计发生数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交由财政部门组织财、税、库三方签章确认。如有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进行相关处理。
三、国库部门根据三方签章确认的两退税科目累计发生数,将出口退税从地方金库报表中全额转入中央级收入报表对应科目,相关资金从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此项调整后,地方金库报表中上述两科目累计发生数应为零。
四、为便于账表核对,上下级国库使用专门的调整报表。总库与分库之间调整以2005年8月31日前数据为准。
五、各级税务机关从2005年10月编报9月份税收会统报表起,《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有关出口退税的填报口径作相应调整。即根据三方签章确认的两退税科目累计发生数,将原反映在“地方”栏的2005年1至8月出口退税统一调整到“中央”栏;2005年9月1日以后的出口退税一律按新的负担机制反映在“中央”栏。
六、财预[2005]438号文件第一条所述“审批退税日期”是指经国税机关审批后自2005年1月1日起办理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退库(含“免抵”调库)的日期。
七、全部调库工作必须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